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改制、分立、重组、解散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 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十)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一)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二) 发生紧急情况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 决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设置分支机构的方案;
(十四) 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融资、合同、交易等事项;
(十五)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总经理的部分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一) 单项授信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单项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融资;
(二) 为以公司为借款人的贷款合同提供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公司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对总经理负责,其职权执行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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