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公司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四)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公司章程细则。公司章程细则不得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公司章程与公司章程有任何歧义时,应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内”、“不超过”,都含本数;“低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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